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張美連 代理人 林書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品味生活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南│102年2月28日│61,400元│GD0000000│││司 陳約拿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