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3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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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35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陳佳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