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3369號債權人子○○債權人己○○債權人巳0000000債權人乙○○
弄1號債權人寅○○
號債權人戊○債權人辛○○債權人丑○○債權人丙○○債權人癸○○債權人辰○○債權人壬○○債權人卯○○○債權人 蘇邦 債權人甲0000000債權人庚○○債權人丁○○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臺北縣新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