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4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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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4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468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許進松 債務人森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鈞宏 (即清算人)債務人夏鈞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佰陸拾 陸萬陸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1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下同)壹拾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捌角,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1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