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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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洪妤安 即 群益 企業行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欣誠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上訴人僅繳納70,597元,顯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2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