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陳彥勛 即御創海事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鍾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