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孫建瑋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被告 蔡春滿
蔡齡鳳 孫于惠 孫健銘 呂啟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兩造共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地號及同段17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而系爭2筆土地面積分別為635㎡、1,436㎡,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56元、50,000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12分之1等情,有原告提出的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系爭2筆土地應有部分及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9,213元【計算式:(49,056×635×1/12)+(50,000×14,356×1/12)≒8,579,21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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