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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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20號原告 陳佩菁
陳麗卿
一、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拆除返還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303元。原告主張被告應拆除返還土地之範圍約為5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先核定為181,515元(確切範圍留待實測後再行計算,先行核定之計算式:36,3
03元×5=181,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爰依原告聲請,請原告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及補正被告正確姓名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