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廖美惠 被告 黃禎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禎泰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06號),經原告廖美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謝昀芳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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