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楨杰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楨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楨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1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楨杰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受刑人於100年6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