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00號聲請人 高寬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美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00號聲請人 高寬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美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