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4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劉廣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廣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12月7日止累計311,384元正未給付,其中77,482元為消費款;230,30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廣謙於85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85年8月5日起至88年8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7日止累計611,159元正未給付,其中172,368元為本金;357,097元為利息;81,6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54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廣謙│100年12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7482││││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廣謙│100年12月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172368││││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