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簡余晏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被告 林向霖
鍾佑林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易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