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6號聲請人 馮大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5月2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5月2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民國)支票號碼001施煜勝凱基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4,830元110年5月7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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