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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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楊鈞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楊鈞凱│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永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021元│JE0000000│104年9月10日││││用合作社義山分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