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正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正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楊正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雖附表編號1至5、10至11與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5、10至11與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於106年1月20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正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於104年9月21日14│於104年10月6日9│於104年9月21日14│││時23分許採尿時起回│時46分許採尿時起回│時23分許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溯2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1828號等│第1828號等│第1828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502號│502號│502號││實├──┼─────────┼─────────┼─────────┤│審│判決│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105年3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502號│502號│502號││決├──┼─────────┼─────────┼─────────┤││確定│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105年4月6日│││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於104年3月11日下│於104年3月10日下│於104年11月25日晚│││午某時許│午某時許│上10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4年度撤緩毒│察署104年度撤緩毒│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偵字第133號│偵字第133號│第270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74│105年度訴字第228││事││74號│號│號││實├──┼─────────┼─────────┼─────────┤│審│判決│105年6月7日│105年6月7日│105年11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228││判││74號│74號│號││決├──┼─────────┼─────────┼─────────┤││確定│105年6月7日│105年6月7日│105年11月24日│││日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於104年12月13日晚│於104年12月27日晚│於105年1月31日晚│││上10時許│上10時許│上10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270號等│第270號等│第270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8│105年度訴字第228│105年度訴字第228││事││號│號│號││實├──┼─────────┼─────────┼─────────┤│審│判決│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28│105年度訴字第228│105年度訴字第228││判││號│號│號││決├──┼─────────┼─────────┼─────────┤││確定│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日期││││└──┴──┴─────────┴─────────┴─────────┘┌─────┬─────────┬─────────┐│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於104年12月13日晚│於104年12月27日晚│││上10時許│上10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270號等│第270號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事││228號│228號││實├──┼─────────┼─────────┤│審│判決│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228號│228號││決├──┼─────────┼─────────┤││確定│105年11月24日│105年11月2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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