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暐凱 債務人 王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暐凱前於民國103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王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89,20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暐凱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9,408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美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