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徵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6號原告A女法定代理人丁○○兼法定代理戊○○前列二原告 陳松鈴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費用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叁萬陸仟 陸佰 肆拾元。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連帶繳納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暫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萬6640元,原告應繳十分之九即3萬2976元,被告應連帶繳十分之一即3664元。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