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張木來
蕭米帝 呂麗美 被告 丁富程
古玉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3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田德煙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