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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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毒聲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處分人朱宏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60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0年度聲戒字第4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1號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56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本院查:㈠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勒戒處所應注
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十五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依此規定可知對於觀察、勒戒人(以下簡稱受勒戒人)之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以受勒戒人「在所情形」為其評估,如有其他非受勒戒人可控制之因素或與受勒戒人無關之因素者,即有不當聯結之專業判斷濫用之嫌,則司法審查容有加以檢視之必要,合先敘明。
㈡又受勒戒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新戒所衛字第1100701502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60號卷第65至66頁反面】。是該所評定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靜態因子得分30、動態因子得分0,臨床評估之靜態因子得分22、動態因子得分5,社會穩定度之靜態因子得分2、動態因子得分5,是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4、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0,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64,從而,依該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職是,受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固非無見。然查上開社會穩定度欄內:2-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之得分5,係因受勒戒人入所後家人未曾訪視,因此,得分5,惟並未說明係何原因與受勒戒人之關聯性,亦未詳查受勒戒人全戶戶籍資料內,受勒戒人母親 陳秋香 之出生年月為41年4月【見同上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01號卷49頁全戶基本資料】,年紀已近70歲,有無能力來入所訪視受勒戒人,且受勒戒人之家人有無法定義務前來入所訪視受勒戒人,況受勒戒人有權請求其家人前來入所訪視之可控制因素?更甚者,若無家人之受勒戒人與有家人之受勒戒人之前來入所訪視之差別待遇,形成外部家庭差異,因而致評估之差別待遇,有違反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亦有擅斷未詳查說明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且此項「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關聯性亦欠缺說明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專業依據及標準,應堪認定。㈢綜上,上開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64,若扣除上開社
會穩定度欄內:2-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之得分5,則本件之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59,從而,依該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職是,受勒戒人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是本件有上開不當聯結之增加受勒戒人所無可控制因素之考量,亦無法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係為無理由,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