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74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孫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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