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黃炎山 被告 蔡潤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823號(原受理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3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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