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32號原告 黃翠芬 被告 黃秉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9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法官呂超群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