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告AB000-A112191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韋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玉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告AB000-A112191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韋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