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告 楊素雲
被告 陳永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
法官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告 楊素雲
被告 陳永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
法官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