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月12日至同年4月14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96年度士簡字第53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4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