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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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辜惠如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辜惠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辜惠如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3年間因違反漁業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均緩刑3年確定,上開緩刑宣告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71號裁定撤銷確定;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埔交簡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揭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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