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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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0七六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丙○○間佃租爭議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五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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