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766號
上訴人 卓嘉茵
上訴人 許宗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兩造均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等之上訴利益,卓嘉茵為新臺幣(下同)78,400元,許宗煒則為19,600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因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各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