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駿彬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世中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81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1,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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