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清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清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蕭清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亦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刑事裁定各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犯罪時間之間隔等量刑因素,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附表編號2所載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原判決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美玲附表:
┌─┬────┬────┬─────┬────────────┬────────────┬─────┐│││││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編號1與編│├─┼────┼────┼─────┼───────┼────┼───────┼────┤號2曾定執││1│傷害│有期徒刑│106.2.21│本院107年度簡│107.5.9│本院107年度簡│107.6.6│行刑為有期││││3月,如││字第1058號││字第1058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2│陸海空軍│有期徒刑│107.3.4│本院107年度軍│107.6.20│本院107年度軍│107.7.24││││刑法第54│2月,併││簡字第2號││簡字第2號│││││條第1項│科罰金5,│││││││││第1款之│000元,│││││││││不能安全│有期徒刑│││││││││駕駛動力│如易科罰│││││││││交通工具│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3│過失傷害│有期徒刑│105.11.20│本院107年度交│107.11.1│本院107年度交│107.12.1│││││2月,如││簡字第3376號│3│簡字第3376號│8│││││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