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調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
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
定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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