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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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邵夢星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 鄭秀雲 (已於112年2月20日死亡)
楊其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9914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房屋)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土地登記申請書所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應為新臺幣(下同)6,890,8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99,600元。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為9,190,400元(計算式:6,890,800元+2,29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鄭秀雲已於112年2月20日死亡,亦請盡速聲明承受訴訟及適時變更訴之聲明,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玉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36 號裁定(112.03.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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