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淳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淳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94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判決確定,其第1、2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2,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通知相對人提出計算書而未提出,爰僅就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737元││├────────┼─────────────┼─────────────┤│第一審送達郵費│340元││├────────┼─────────────┼─────────────┤│第二審裁判費│3,135││├────────┼─────────────┼─────────────┤│第二審送達郵費│510││├────────┴─────────────┴─────────────┤│合計為11,722元,相對人應負擔5,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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