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消債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消債全字第2號債務人 王俊清 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法扶律師)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上列債務人王俊清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內容備註一不動產繼承自債務人父親 王國平 之不動產: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4)、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建物(公同共有全部)。保全處分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二不動產繼承自債務人母親王 周寶珠 之不動產: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4)、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建物(公同共有全部)。保全處分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三存款王周寶珠於台北富邦銀行之存款新臺幣726,761元。保全處分債務人公同共有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