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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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蕭勁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哲偉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究係對土地所有權有爭執,或僅就相鄰土地間之界址位置發生爭議,請求判定界址?若屬前者,應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謝哲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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