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9號聲請人高文文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伊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8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曾家貽法官程欣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0九一NE0000000-0│1│10000│││(原名:敏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同上│0九一NE0000000-0│1│10000│├──┼─────────────────┼──────────────┼───┼────┤│3│同上│0九一NE0000000-0│1│10000│├──┼─────────────────┼──────────────┼───┼────┤│4│同上│0九一NE0000000-0│1│10000│├──┼─────────────────┼──────────────┼───┼────┤│5│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6│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7│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8│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9│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10│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11│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12│同上│0九一ND0000000-0│1│1000│├──┼─────────────────┼──────────────┼───┼────┤│13│同上│0九一NX0000000-0│1│833│├──┼─────────────────┼──────────────┼───┼────┤│14│同上│0九一NX0000000-0│1│45│├──┼─────────────────┼──────────────┼───┼────┤│15│同上│0九一NX0000000-0│1│992│└──┴─────────────────┴──────────────┴───┴────┘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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