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大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秀珍
謝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玖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