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債權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上列債權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紹亭 即立匠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立匠工程行之商業統一編號為何?並提出債務人立匠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請逕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及提出負責人黃紹亭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乙份。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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