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債權人 施盈萍 上列債權人施盈萍因與債務人 陳美卿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施盈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二、提出債務人 葉宸郝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