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債務人 林名揚 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名揚自民國113年11月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約1,980,915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56號),中國信託銀行提供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6,426元之分期還款方案,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未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因債務人目前每月僅有約26,769元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後,無力負擔前揭方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受僱於可成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113年3
月至113年8月平均薪資約26,769元【計算式:(28,302元+27,802元+19,802元+29,137元+28,802元)5】,名下有97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凱基人壽保險一筆,保單價值為330元等節,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內頁影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保署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單、機車行照、保費繳款單、在職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保單價值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更字卷第35至89、147至241、273至281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堪認為26,769元,故其償債能力自應以上開收入為據。
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參酌臺南市111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故本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應屬合理。
㈢另本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及還款方案如附表所示,有各
該債權人陳報狀存卷可考,是以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6,769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76元後,餘額約9,693元【計算式:26,769元-17,076元】,已難以負擔債權人如附表所示每月共15,520元之還款方案【計算式:6,426元+6,226元+2,833元+35元】,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程度,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附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清償方案(元以下四捨五入)1中國信託銀行645,806元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清償6,426元2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20,093元不同意更生方案,以原契約內容之48期、每月每期清償6,226元3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001元比照中國信託銀行分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清償約2,833元4勞工部勞工保險局4,915元無意見,倘比照中國信託銀行分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清償約35元5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6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陳報7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7,326元未提供分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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