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67號原告 郭蔡緯宸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劉芯言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元 律師
邱馨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即發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大隊(下稱第一警察大隊)檢送舉發交通違規之勤務分配表核定程序相關資料,再於110年2月
5日函請第一警察大隊提出勤務分配表有經大隊長或副大隊長核定之簽呈或相關證據,然第一警察大隊全未回覆,本院
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第一警察大隊始於110年
3月3日提出勤務分配審核檢視表,因此勤務分配審核檢視表涉及第一警察大隊為本案之交通違規舉發是否合於程序,本院認應依職權詢問兩造相關事項,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