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國興 間因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黃麟鈞、黃唯品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判決主文第2項部分,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2萬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