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繳納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業經釋放,茲因其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
證金額2萬元,於被告本人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執行中經聲請人依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又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且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復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4年12月20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94年12月21日刑保字第94001282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95年8月3日 基檢玲新 95執聲他
634字第14845號通知到案執行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獲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28日板檢榮卯95執助2446字第74415號函所附該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綜合上情,足認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