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基隆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3.27│95.01.2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毒偵│基隆地檢95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722號│第28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訴字第479號│95年基簡字第5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6.30│95.07.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第479號│95年基簡字第595││││││號│││判決├────┼────────┼────────┼────────┤││判決│││││││95.07.24│95.08.28││││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執字│基隆地檢95年執字│││備註│第1612號│第18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