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劉茂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福禎 間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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