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77萬9,224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車輛受損之修理費用1萬7,500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振嘉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