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淑娟 輔助人 莊雅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 薛進華 等人之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18,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二、聲明上訴狀繕本2件。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