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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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9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簡嘉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柒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