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原告與被告 吳佳燕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9,2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

更多裁判書